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子揚
- 選任辯護人
- 謝國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7 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原易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7 日所為之108 年度原易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於109 年1 月13日收受判決後,於109 年1 月21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