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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簡光昌莊鎮遠粘凱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建軍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建軍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裁定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建軍涉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1 號、第902 號、第1172號、第1454號、第2032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0號、第2803號、第3322號)。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於緝獲到案後,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訊問被告,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自同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在案。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係通緝查獲,有逃亡之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仍存在,應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09 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又本件被告已經本院審結,已無串證之虞。是被告雖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但已無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此部分予以解除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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