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鶴湖
- 選任辯護人
- 吳哲華律師
陳欽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70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鶴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鶴湖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708 號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 月4 日收受判決後,於110 年1 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