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8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潘正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芷瑛
被告
黃立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應補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8 年7 月8 日屏警鑑字第10834410000 號函暨其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

(二)爰審酌被告乙○○違背婚姻忠誠義務,被告甲○○介入他人婚姻關係,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固有非是,然我國雖留有上開刑法通相姦罪之處罰條文,然此一處罰能否有效達到保護婚姻之目的,已非無疑,衡酌刑法通姦罪之立法意旨,乃在藉此避免夫妻感情破裂,促進夫妻雙方家庭及婚姻之和諧,所保護之法律上利益為婚姻關係,惟以刑罰介入婚姻,制裁通姦或相姦,其懲罰之代價是否有助於婚姻、家庭關係之修復,容有疑問,且近年來社會上對此除罪化與否等議論,亦不少見,況國外先進法治國家,亦有認無法益保護存在而無通姦罪之刑事處罰規定,是綜合考量上情,並斟酌被告2 人均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查;復審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948號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乙○○均為有配偶之人,仍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
    ,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14時許,酒後在甲○○位於屏東縣
    ○○鄉○○村○○路000 號之住處,性器接合1 次,完事後
    於同日15時30分許為乙○○之妻曾曉玲發現。嗣經曾曉玲持
    甲○○用於擦拭下體之衛生紙報警究辦,而悉上情。
二、案經曾曉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均當庭
    向告訴人道歉,核與告訴人曾曉玲之指訴內容相符,並現場
    照片可證,,被告2 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嫌。被
    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嫈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