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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程士傑蕭筠蓉江永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詩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被告
鄭己豐
指定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4日所為108 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張景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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