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詩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 被告
- 鄭己豐
- 指定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4日所為108 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張景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