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賢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賢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賢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006號、108 年度易字第1260號為第一審判決,其於109 年3 月18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於109 年3 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僅就108 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就108 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補提理由書,其就108 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