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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

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董文彬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左股骨幹骨折,骨髓內釘固定,因鋼釘斷裂,需開刀取出治療,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規定,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董文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加重竊盜罪及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嫌疑重大,且本案被告涉有6 次竊盜犯嫌,及其曾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108年1月10日裁定予以羈押。

三、聲請人雖具狀稱左股骨幹骨折,骨髓內釘固定,因鋼釘斷裂,需開刀取出治療,如不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雖提出其曾接受左股骨幹骨折骨髓內釘固定術手術之診斷證明書,惟並未提出如未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證據。況聲請人在看守所內已經安排即將戒護就醫,並非無法接受看守所外醫院之治療,此有屏東看守所函文1 紙在卷可參。是被告於羈押中仍可接受治療,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難據此即謂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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