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108年度訴字第4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建軍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建軍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裁定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建軍涉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1 號、第902 號、第1172號、第1454號、第2032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0號、第2803號、第3322號)。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於緝獲到案後,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訊問被告,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自同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在案。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係通緝查獲,有逃亡之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仍存在,應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09 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又本件被告已經本院審結,已無串證之虞。是被告雖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但已無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此部分予以解除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