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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家聖鄭永彬江永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鶴湖
選任辯護人
吳哲華律師

      陳欽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70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鶴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鶴湖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708 號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 月4 日收受判決後,於110 年1 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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