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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6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王以齊莊鎮遠粘凱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96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楗閎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律師

      蘇昱銘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楗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楗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3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0 年4 月8 日送達被告居所、於110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於110 年4 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6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