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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鈴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嘉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72 號),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3日判決,惟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五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10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第六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五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109 年7 月10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109 年7 月11日」,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鈴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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