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嘉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72 號),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3日判決,惟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五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10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第六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五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109 年7 月10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109 年7 月11日」,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