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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柏霖錢毓華林敬超

原告
陳勇志 (住詳卷)
原告
曾富樁 (住詳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告
黃東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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