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林鈴淑、程耀樑、沈婷勻
- 當事人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黃秋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被 告 黃秋鎮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易字第74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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