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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林鈴淑程耀樑沈婷勻

  • 當事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黃秋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被   告  黃秋鎮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易字第74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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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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