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1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蕭筠蓉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樑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李錦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一一一年一月五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一二年一月五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111年1月5日」之記載,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屬「112年1月5日」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