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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柏霖錢毓華張雅喻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楊鳯招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0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楊鳯招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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