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莊鎮遠陳茂亭曾思薇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雅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偵字第8821、9080、9314、988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1913號、112年度偵字第3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雅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黃雅云可預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11年2月7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之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前揭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隨即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生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效果。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前開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前開不詳成年人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且侵害數個不同的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6、7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具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經檢察官移送聲請,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檢察官以原審未及審酌該正犯以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對附表編號7之黎沚涵詐欺取財後,進而洗錢等犯罪事實,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尚有違誤,所量處之刑亦有不當等節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被害人等遭詐欺之款項,進而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等近120萬元之損害,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被害人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有犯罪所得,且亦無證據可認為被告有何獲利,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偵查後起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1 古鴻炎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致電古鴻炎並傳送投資簡訊,假意邀請加入投資LINE群組,古鴻炎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⑴111年2月7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1年2月7日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⑶111年2月7日10時21分許匯款5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古鴻炎提供之匯款紀錄【111偵9080卷第25至40頁】   2 周文彬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起,假意邀請周文彬加入投資LINE群組,周文彬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2筆匯至上揭帳戶。 ⑴111年2月7日10時55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1年2月14日9時56分許匯款2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周文彬提供之匯款紀錄【111偵9080卷第51至59頁】  3 胡宇翔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致電胡宇翔並傳送投資簡訊,假意邀請加入投資LINE群組,胡宇翔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111年2月8日9時57分許匯款3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胡宇翔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2至14頁】 4 陳勇任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傳送投資簡訊,假意邀請陳勇任加入投資LINE群組,陳勇任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111年2月9日8時53分許匯款185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陳勇任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雲警港偵0000000000卷第14、18至19頁】 5 曾偉誠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傳送投資簡訊,假意邀請曾偉誠加入投資LINE群組,曾偉誠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111年2月14日9時21分許匯款1萬5千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曾偉誠提供之匯款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新北警重刑0000000000卷第32至40頁】  6 李錦妏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致電李錦妏並傳送投資簡訊,假意邀請加入投資LINE群組,李錦妏加入後,該集團成員陸續訛稱:需繳交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111年2月9日2時14分許匯款3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李錦妏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匯款憑據與存摺內頁影本【南市警一偵0000000000卷第19至29頁】  7 黎沚涵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王安琪」聯絡黎沚涵,訛稱:買賣投資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有1筆匯至上揭帳戶。 111年2月14日10時58分許匯款5萬元 ①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至10頁】 ②黎沚涵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卷第42至50頁】 ③黎沚涵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卷第26至39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