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鍾佩真林鈺豐吳品杰

原告
陳佳彬
被告
王則文

戴志宏

蔡政賢

黃冠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吳桂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吳桂榮通緝中,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