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姿佑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錦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為0.57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然上開扣案物業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327號裁定分別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在案,有屏東地檢署民國115年1月12日屏檢錦宙明114聲沒231字第11590008050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前開扣案物,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