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葉秉濟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苓律師
- 被告
- 李建興
- 被告
- 穩達遊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6號,即113年度交易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6號,即113年度交易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