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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振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振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振瑭(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判決有罪,該判決經囑託法務部○○○○○○○○送達後,於114年8月18日由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三卷第333頁)。嗣被告於1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卷別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本院三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卷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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