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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以齊林鈺豐吳品杰

原告
黃瑋渟
被告
劉詠仲

林鈺倫

詹方儀

陳○○

陳○○之父

陳○○之母

許○○

許○○之父

許○○之母

蔡○○

蔡○○之父

蔡○○之母

陳○○

陳○○之父

陳○○之母

馮○○

馮○○之父

馮○○之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陳易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