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 原告
- 林秋桂
- 被告
- PHAN XUAN SINH(中文姓名:潘春生,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檢察官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既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