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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鈺豐

原告
林秋桂
被告
PHAN XUAN SINH(中文姓名:潘春生,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檢察官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既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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