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煙毒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莊鎮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莊鎮遠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