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 公訴人
-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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