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О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О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貳佰伍拾伍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捌拾片、廣告看板貳面、投錢筒壹個、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分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二十三家公司享有音樂、視聽著作之光碟片,未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著作權人授權,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各著作權人音樂著作權之物,竟與綽號「阿龍」之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在屏東市瑞光商場夜市擺設攤位,並在其攤位上擺設廣告看板二面及投幣筒一個,以每片盜版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由顧客自行將價金投入該投幣筒內,而先後多次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許,為警在上址夜市商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五十五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八十片、廣告看板二面、投錢筒一個、投錢筒內現金四百元。
二、案經附表之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著作權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李百軒、江信義、陳瑞發、謝昆原、張家智、黃照怡於警訊時及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三所列歌曲唱片封套五十一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五十五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八十片、廣告看板二面、投錢筒一個、投錢筒內現金四佰元扣案足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間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陳列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生活清寒,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清寒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犯罪動機、手段、行為嚴重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犯後迭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二百五十五片、如附表二所示影音光碟片八十片、廣告看板二面、投錢筒一個、投錢筒內現金四百元為共犯「阿龍」所用,且係供共同犯本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編號│音樂光碟名稱 │著作權人 │侵害物數量│ ├──┼──────────┼───────┼─────┤ │ 一│王識賢 命中注定 │華特國際音樂股│ 三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二│林志絃 時間的味道 │全員集合國際多│ 二 │ │ │ │媒體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三│舞曲大帝國十二集一起│乙○○○○有限│ 三 │ │ │搖吧 │公司 │ │ └──┴──────────┴───────┴─────┘ 附表二 本件受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 ┌──┬──────────┬───────┬─────┐ │編號│中 文 片 名│著作權人 │侵害物數量│ ├──┼──────────┼───────┼─────┤ │ 一│疑雲重重 │美商時代華納娛│ 四 │ │ │ │公司 │ │ ├──┼──────────┼───────┼─────┤ │ 二│哈利波特2 │ ” │ 四 │ ├──┼──────────┼───────┼─────┤ │ 三│八腳怪 │ ” │ 六 │ ├──┼──────────┼───────┼─────┤ │ 四│YY的私密日記 │ ” │ 四 │ ├──┼──────────┼───────┼─────┤ │ 五│無可救藥愛上你 │ ” │ 八 │ ├──┼──────────┼───────┼─────┤ │ 六│血型拼圖 │ ” │ 四 │ ├──┼──────────┼───────┼─────┤ │ 七│星際冒險王 │ ” │ 二 │ ├──┼──────────┼───────┼─────┤ │ 八│嚇破膽 │ ” │ 四 │ ├──┼──────────┼───────┼─────┤ │ 九│出奇制勝 │ ” │ 六 │ ├──┼──────────┼───────┼─────┤ │ 十│冰島歷險記 │美商二十世紀福│ 四 │ │ │ │斯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十一│非法正義 │ ” │ 二 │ ├──┼──────────┼───────┼─────┤ │十二│我愛見克漢 │ ” │ 八 │ ├──┼──────────┼───────┼─────┤ │十三│不速之客 │ ” │ 四 │ ├──┼──────────┼───────┼─────┤ │十四│玩命快遞 │ ” │ 六 │ ├──┼──────────┼───────┼─────┤ │十五│惡女上身 │美商美國環球影│ 二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六│燕尾服 │ ” │ 六 │ ├──┼──────────┼───────┼─────┤ │十七│神鬼認證 │ ” │ 二 │ ├──┼──────────┼───────┼─────┤ │十八│紅龍 │ ” │ 二 │ ├──┼──────────┼───────┼─────┤ │十九│七夜怪談談西洋篇 │美商哥倫比亞影│ 四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十│金牌間諜 │ ” │ 四 │ ├──┼──────────┼───────┼─────┤ │廿一│步步危機 │ ” │ 四 │ ├──┼──────────┼───────┼─────┤ │廿二│蜘蛛人 │ ” │ 二 │ ├──┼──────────┼───────┼─────┤ │廿三│限制級戰警 │ ” │ 六 │ ├──┼──────────┼───────┼─────┤ │廿四│一家之鼠2 │ ” │ 四 │ ├──┼──────────┼───────┼─────┤ │廿五│雙瞳 │ ” │ 四 │ ├──┼──────────┼───────┼─────┤ │廿六│天脈傳奇 │ ” │ 八 │ ├──┼──────────┼───────┼─────┤ │廿七│甜姐不辣 │ ” │ 六 │ ├──┼──────────┼───────┼─────┤ │廿八│蟲蟲危機 │美商迪士尼企業│ 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廿九│火焰末日 │ ” │ 六 │ ├──┼──────────┼───────┼─────┤ │三十│小飛俠2夢不落帝國 │ ” │ 二 │ ├──┼──────────┼───────┼─────┤ │卅一│星際寶貝 │ ” │ 二 │ ├──┼──────────┼───────┼─────┤ │卅二│怪獸電力公司 │ ” │ 六 │ ├──┼──────────┼───────┼─────┤ │卅三│哈拉大髮師 │美商米高梅影片│ 八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卅四│王牌大賤諜3 │美商新線製作股│ 八 │ │ │ │份有限公司 │ │ ├──┼──────────┼───────┼─────┤ │卅五│虛擬偶像 │ ” │ 六 │ ├──┼──────────┼───────┼─────┤ │卅六│拜金妙搭擋 │美商派拉蒙影片│ 八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合 計 一六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