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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國卿洪乙心李淑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且拘提未獲,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洪乙心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