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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石家禎林家聖許瀞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許瀞心

書記官 蔡雅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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