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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羅森德林柏泓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林清涼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清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清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且拘提未獲,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