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林清涼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清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清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且拘提未獲,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