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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許瀞心

書記官 林香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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