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審酌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