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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潘正屏黃聖涵林世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被告
甲○○具 保 人 曾慶煌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慶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發佈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 察 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張儷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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