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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國卿林世民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昆泰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昆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蔡國卿

法官 林世民

法官 柯雅惠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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