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 被告
- 甲○○具 保 人 曾慶煌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慶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發佈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