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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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