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矚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宇 ○
- 被告
- 甲○○
-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易玫律師
-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 明律師
- 被告
- 天○○ 男 41歲
- 被告
- 戌○○ 女 38歲
- 上列二人選任辯護人
- 陳世明律師
- 被告
- 壬○○ 男 36歲
- 被告
- 乙○○ 男 50歲
- 被告
- 未○○ 男 54歲
- 被告
- 宙○○ 男 55歲
- 被告
- 亥○○ 男 45歲
- 被告
- 巳○○ 男 44歲
- 被告
- 地○○ 男 48歲
- 被告
- 酉○○ 男 48歲
- 被告
- 辛○○ 男 47歲
- 被告
- 寅○○ 女 42歲
- 被告
- 卯○○ 男 47歲
- 上列三人選任辯護人
- 洪士宏律師
- 被告
- 戊○○原名陳立洋
- 身分證統一
- 住台中縣太
- 現居屏東縣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長
- 現居高雄縣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屏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里
- 現居屏東縣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屏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屏
- 身分證統一
- 住台北市○○區○○路59巷31號7樓
- 身分證統一
- 住台北市○○區○○路68巷4號4樓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萬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佳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佳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佳
- 身分證統一
- 住屏東縣佳
男 6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東
丙○○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林
丁○○ 男 47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潮
子○○ 男 55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南
癸○○ 男 36歲
身分證統一
籍設台北市○○○路○段79巷4弄10號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54巷24號4樓
午○○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新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申○○○女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新
辰○○ 男 54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15號、第18號、第21號、第26號、第78號、第79號、第5425號、第5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宇○、甲○○、天○○、戌○○、壬○○、乙○○、未○○、宙○○、亥○○、巳○○、地○○、酉○○、辛○○、寅○○、卯○○、戊○○、丙○○、丁○○、子○○、癸○○、午○○、申○○○、辰○○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宇○係現任立法委員,並係被告甲○○之夫,被告甲○○係第15屆屏東縣議會議員,被告天○○自民國94年2 月起擔任「宇○、甲○○聯合服務處」主任,負責處理行政業務、新聞發布及擔任發言人。被告甲○○於94年6 月1 日決定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後,被告宇○、甲○○、天○○及被告即上開服務處行政組長戌○○、助理壬○○、亥○○、巳○○、地○○、酉○○、辛○○、寅○○、卯○○、戊○○、丙○○、丁○○、子○○、癸○○、午○○、申○○○、辰○○,為求被告甲○○於94年12月3 日第15屆屏東縣縣長選舉能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於94年6 月13日真情團隊會議中,由被告天○○宣布由上開服務處統籌辦理屏東縣各鄉鎮小型晚會,並擬訂「文宣發放編組及晚會時間表」、「鄉鎮互相支援表」進行統籌規劃及工作分配,繼而由被告宇○出面聯繫被告乙○○、未○○、宙○○三人,以每人簽約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每月8 萬元之代價,約定由被告乙○○、未○○、宙○○分別擔任如附表所示各場摸彩晚會之主持人,為被告甲○○造勢、助講及拜票,並由被告壬○○負責各鄉鎮小型晚會之企劃及執行,與如附表所示各分區負責人保持聯繫。且除由各分區負責人以被告宇○名義對外募集數量不等之獎品外,另由被告壬○○以上開服務處名義,向庚○○經營之公司及己○○經營之芳輪車行,分別洽購數量龐大之家電用品及252 輛腳踏車,一併交由上開服務處統籌分配,作為摸彩之獎品。復填列不實主辦單位、贊助人或單位名稱,並以上開服務處名義聯繫不知情之高金素梅、廖峻、王美娜、吳泰逸、王志豐、張榮志等知名助講人,擬訂各埸「讓女人出頭天」競選晚會流程表,再由被告戌○○以電腦製作各埸摸彩晚會宣傳稿,由上開服務處假冒「全民聯歡晚會」、「環保之夜」等名義,交由不詳廠商印製晚會宣傳單,且為掩人耳目,由如附表所示各分區負責人,偽以「資源回收宣傳晚會」、「真情感恩」、「屏東縣松竹梅協會聯歡晚會」等名義,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及枋寮分局申請集會許可,或未經合法申請集會,並由被告壬○○自94年6 月間起,以上開服務處名義先後7 、8 次向丑○○經營之東和印刷廠訂製12萬餘張之摸彩券,供作摸彩賄選使用,並依前述文宣發放編組表,將晚會宣傳單及摸彩券,以派報、交鄰長分送及現場發送等各種管道送出,邀約屏東縣境內具有第15屆縣長選舉投票權之選民參加如附表所示之摸彩晚會。晚會進行前,先由被告壬○○聯絡玄○○經營之熱利企業社架設舞台、燈光及音響等設備(附表編號4 除外),再向阿淼企業有限公司訂購晚會中使用之「水嫩」、「晶炫」瓶裝飲用水29箱至100 箱不等(每箱20瓶),並由各分區負責人及上開服務處之工作人員提早到場,懸掛印有被告甲○○照片並書寫「讓女人出頭天」、「女人出頭天、政治更清明」之大型看板,插設寫有甲○○字樣之旗子,分送扇子(印有「女人出頭天、屏東縣縣長參選人甲○○」字樣及甲○○照片)、宣傳單(印有「女人來治縣政治更清明、屏東縣縣長參選人甲○○」及甲○○照片)暨礦泉水予到埸之選民,每埸晚會並動員鄰近鄉鎮50名至490 名不等之支持者到埸助勢,以邊摸彩、邊競選之交叉方式緊湊進行。被告乙○○、未○○、宙○○亦與其等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於晚會進行中,一再以「12月初3 的選舉,縣長甲○○一票,給甲○○做縣長」、「咱12月初3 號,這埸一定要贏,甲○○! 在咱縣政府替咱來打拼好不好?」、「甲○○還未做縣長,就給我們父老兄姊大家有獎品」、「請大家支持甲○○,來摸彩開始」及「拜託大家在12月3 日將我們選票投給甲○○,好不好,感謝、感謝」等語,拜託選民於94年12月3 日投票支持被告甲○○,前述高金素梅等助講人亦均發表類此拜託選民支持被告甲○○之言詞,被告甲○○更是各埸均到埸以「阿華和宇○都是屏東培養出來的、牽成的,請給女性一個機會、給屏東一個機會」等詞拜託選民支持,而在滿埸拜託、支持甲○○之聲浪中,摸彩送出包括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磁爐、微波爐、電子鍋、烤箱、烘碗機、床頭音響、電風扇、及腳踏車等數量龐大之獎品(詳如附表所載),向如附表所示到場之蕭顏貴娥等不特定選民行賄,約定於屏東縣第15屆縣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甲○○,到場之選民亦均知悉被告甲○○係藉晚會摸彩之方式變相行賄,仍一再以鼓掌或高呼「好」、「甲○○當選」回應,表示將投票予以支持,如附表所示蕭顏貴娥等選民並領取摸彩所中之獎品而收受賄賂。因認被告宇○、甲○○、天○○、戌○○、壬○○、乙○○、未○○、宙○○、亥○○、巳○○、地○○、酉○○、辛○○、寅○○、卯○○、戊○○、丙○○、丁○○、子○○、癸○○、午○○、申○○○、辰○○均涉有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均堅決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㈠被告宇○辯稱:本件7 場晚會均有主辦人,並有向當地分局合法申請集會,伊與被告甲○○聯合服務處配合主辦單位辦理活動,僅係希望提高被告甲○○之知名度,俾能與其他它政黨之候選人參加民調,爭取提名之機會。又被告甲○○在登記參選前尚非候選人,且參加摸彩者亦有來自外縣、市,並不限於有投票權之人,自難遽以晚會中安排有摸彩活動,即認伊與被告甲○○等人應成立賄選罪名;㈡被告甲○○辯稱:伊當時係屏東縣縣議員,經常與選民互動,服務處安排之行程,倘時間允許,伊均會參加,且當時伊尚未決定是否參選屏東縣縣長,伊在晚會中現身,實屬參加一般性之活動,應無賄選可言;㈢被告天○○辯稱:本件被告宇○、甲○○服務處僅係各場晚會之協辦單位,並無主導權,倘有意賄選,應非如是。又本件參加摸彩者,並不限於有投票權之人,即使係兒童或外縣市之民眾亦得參加,且參加摸彩中獎之機率遠低於未中獎,足見摸彩發送獎品僅係促使民眾參加晚會之誘因,並非賄選之行為,更與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無對價關係;㈣被告戌○○辯稱:伊僅係被告宇○服務處之義工,並非所謂之行政組長,且本件伊僅繕打一份晚會節目表及一次會議記錄,既未參加晚會,亦不知晚會進行之情形,不應遽以賄選罪名相繩;㈤被告壬○○辯稱:伊無賄選之行為,亦無其它不法之情事;㈥被告乙○○、未○○、宙○○辯稱:其等經常擔任各項活動及晚會之主持人,其任務無非在使活動或晚會之過程流暢順利,本件亦然,至於其間是否有賄選情事,其等並不知情,應與其等毫不相干;㈦被告亥○○辯稱:本件伊之行為,並無構成犯罪可言;㈧被告巳○○辯稱:本件活動,當地家家戶戶均有送摸彩券,外縣市之人則在現埸發送,且無年齡限制,即使無投票權之兒童亦予發送,其目的僅僅係為將活動辦得熱鬧,自非可認係賄選之行為;㈨被告地○○辯稱:伊並非被告宇○、甲○○服務處之助理,當初伊係因前往該服務處聯天,得知欲舉辦晚會,卻無人申請,而伊恰隨身帶有國民身分證,遂同意出面申請,伊所為僅止於此,應不至構成犯罪;㈩被告酉○○辯稱:伊僅係填寫申請書協助辦理活動,以往被告宇○、甲○○服務處至屏東縣佳冬鄉舉辦晚會,亦均如此,本件是否有其它非法情事應與伊無關;被告辛○○辯稱:伊並非被告宇○、甲○○服務處之助理,且伊僅係合法申請之集會之糾察員,並不知是否有賄選之情事,應不構成犯罪;被告寅○○辯稱:伊係屏東縣佳冬鄉鄉民代表,在該鄉內社區或廟會舉辦之活動,伊大致上均會參與,本件伊即係帶領婦女團隊前往助陣,伊既非被告宇○、甲○○服務處之助理,亦不知活動中有賄選之情事,應不為罪;被告卯○○辯稱:伊並非被告宇○、甲○○服務處之助理,且當時並不認識被告甲○○,本件伊僅係幫忙找舉辦晚會之場地,並幫忙發文宣,且伊雖知晚會中有摸彩活動,但伊認為此僅係為讓晚會更加熱鬧而已,並非有何買票之意圖,應無成立賄選罪名可言;被告戊○○辯稱:如附表編號4 所示在琉球鄉三隆宮舉辦之晚會,乃為祝賀神明生日由伊自行出資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亦係由伊自行出資購買,而伊之所以邀請被告甲○○到場,則係為答謝被告宇○為琉球鄉爭取自來水加壓,完全無賄選可言;被告丙○○辯稱:伊係被告宇○、甲○○服務處之義工,對於該服務處舉辦之活動大抵均會參加,本件晚會之摸彩如係賄選,則中獎者固然開心,未中獎者恐將感到氣惱,而適得其反,且一般而言,賄選無不秘密為之,如本件摸彩活動公開為之者,實難以賄選稱之;被告丁○○辯稱:伊在屏南有限電視公司上班,當時舉辦如附表編號5 所示黑鮪魚之夜,乃經合法申請,並有4 、5 千名民眾到埸,而摸彩獎品不過100 多項,中獎機率甚低,又係公開為之,應與賄選有別;被告子○○辯稱:伊乃應被告丁○○之請,在黑鮪魚之夜維持秩序,根本不知有何賄選情事,自無成立賄選罪名之餘地;被告癸○○辯稱:本件摸彩之獎品均係由他人贊助,晚會亦係由民眾自由參加,並不限於特定對象,摸彩與投票間並無對價關係,無構成賄選可言;被告午○○辯稱:伊於93年9 月間自台糖公司退休後,偶而會到被告宇○在東港之服務處泡茶聊天,但伊並未參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在新園鄉仙隆宮舉辦之晚會及其他晚會,對於相關事情亦無所悉,不應令伊負何賄選罪責;被告申○○○辯稱:伊與被告即伊夫午○○僅係至被告宇○在東港之服務處泡茶時,應邀簽名申請在仙隆宮舉辦之晚會,其他一概不知,難謂應負何賄選罪責;被告辰○○辯稱: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晚會,乃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會舉辦之「環境保護之夜」活動,用以表揚義工,以往亦常舉辦相同活動,獎品均係自行籌措,被告宇○、甲○○服務處僅贊助1 台車,租金約3,500 元,實與該晚會無太大關係,伊應無成立投票行賄罪可言各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即難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被告甲○○於94年9 月30日登記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選舉,在此之前,被告地○○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申請於94年6 月26日18時至20時,在屏東縣崁頂鄉○○路99號北極宮舉辦資源回收宣導摸彩晚會,預定參加人數800 人,暨於同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南州鄉○○路170 號代天府前廣場,舉辦資源回收宣導集會,預定參加人數500 人;被告酉○○向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申請於94年7 月3 日19時30分至22時,在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三山國王廟前廣埸,舉辦親情感恩聯歡晚會摸彩活動,預定參加人數1,000 人;被告戊○○(原名陳立洋)向屏東縣警察局東分局申請於屏東縣琉球鄉○○路45號三隆宮前廣場,舉辦聯歡晚會,預定參加人數250 人;被告卯○○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申請於94 年7月30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東港鎮○○街21之1 號東隆宮廣埸,舉辦摸採晚會,預定參加人數1,000 人,暨於94年7 月31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新園鄉○○村○○路51號仙隆宮前廣埸,舉辦摸採聯歡晚會,預定參加人數1,000人;被告辰○○亦藉由屏東縣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會發函,向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借用該鎮三山國王廣寧宮前廣場,於94年8 月7 日18時30分至21時舉辦環保之夜活動。上開7 場晚會係由被告宇○、甲○○聯合服務處主任即被告天○○接洽聘請被告乙○○、未○○、宙○○分別或共同主持,各場晚會均由主持人、被告甲○○及到埸助講之人士發表支持被告甲○○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之言論,並均分送腳踏車及家電用品等獎品予參加摸彩中獎之民眾各事實,有被告甲○○登記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之相關資料、集會遊行申請書、屏東縣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會函、警方蒐證光碟譯文、檢察官勘驗筆錄(見選偵字第21號卷117 頁至177 頁、恆春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 頁、選偵字第21號卷78至139 頁、167 至169 頁、選他字第76號卷第6 、32、33頁)及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並據被告乙○○、未○○、宙○○供述明白(見選偵字第13號A 卷72至102 頁),固堪信為實在。
五、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之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財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800 人,據主持該場晚會之被告未○○所供,實際到埸人數約為700 餘人(見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 頁);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5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證人陳玉霞所述有數千人,據證人黃源振所述約有500 人,據證人黃金水所述約有200 餘人,據證人張瑋呈所述約有200 至300 人(見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頁反面、第13頁反面、第29頁、第38頁);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1,000 人,實際到場人數不詳;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25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證人陳惠琴所述約有3 、400 人(見選他字第79號卷第151 頁);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1,0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證人邱怡玲所述約有500 人以上(見里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0頁),據被告未○○所述則約有4,000 人(見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 頁);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1,0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被告卯○○所述約有1,000 人,據被告午○○所述約有600 人,據證人蔡雨水、王象所述約為100 人,據證人方秋葉所述為好幾百人,據證人陳英俊所述為800 多人(見屏東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 頁、第31頁、第39頁、第48頁、第53頁、第58頁);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晚會,實際到場之人數,據被告辰○○所述約有5 、600 人(見選偵字第26號卷第175 頁)。則以上述各該晚會到場之人數與公訴人所指摸彩活動之獎品數量相較,本件毋寧係多數未能中獎,而非普遍有獎之情形。又年僅11歲就讀國小6 年級之張雅琪,參加如附表編號3 所示晚會中之摸彩,抽中腳踏車1 輛,有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可憑,並據證人即張雅琪之父張文輝陳稱屬實(見選偵字第19號卷第6 頁、第78頁、第89頁),可見參加如附表所示晚會之摸彩者,並非限於有投票權之人,即使無投票權之兒童亦得參加。其次,參加如附表編號2 所示晚會摸彩中獎之謝天明、陳玉霞、黃源振、林綑、黃金水、曹銀富,在領取獎品之時,並無人請其等在縣長選舉投票時支持特定候選人,業經證人謝天明、陳玉霞、黃源振、林綑、黃金水、曹銀富供述明白(見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 頁、第11頁、第14頁反面、第17頁、第30頁、第35頁),其餘如附表所示摸彩之中獎者,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在領取獎品時曾被要求投票支持被告甲○○,而在晚會中出現請求支持被告甲○○參選縣長之言論,出於造勢成分居多,則尚難與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同視。再者,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場晚會均曾事先向警方申請,並經警方派員到場蒐證,如有賄選之意思殆不至於如此,蓋賄選者對於警方之查緝應避之惟恐不及,豈有自曝其行跡之理?準此,本件在晚會中舉辦摸彩活動,並夾以發表請求支持被告甲○○參選屏東縣長之言詞,一如被告宇○、天○○所辯,無非係欲藉摸彩以招徠民眾,俾提高被告甲○○之知名度,壯大其聲勢而已,尚難認其摸彩係換取選票之對價,亦難謂彼等因此即有賄選之犯意。
六、據上所述,本件既難認摸彩係換取選票之對價,復難謂其行為人確有賄選之犯意,即難遽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名相繩。被告宇○、甲○○、天○○以外其餘被告,不論是否確係其服務處之行政組長或助理,亦不論其參與方式或參與程度如何,結論均無不同,自無再加贅論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賄選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晚會之時│晚會分區│摸彩行賄之獎品│ 行求、期約及交付賄對象 │備 註│ │ │間及地點│負責人等│ │ │ │ ├──┼────┼────┼───────┼──────────────┼──────┤ │ 1 │94年6 月│⑴負責人│電視機2 台 │⑴已查獲 │其餘得獎者不│ │ │26日晚間│ 亥○○│電冰箱1 台 │ 蕭顏貴娥(電磁爐1 台) │明 │ │ │、屏東縣│⑵申請人│微波爐1 台 │ 李玟徵(腳踏車1 輛) │ │ │ │崁頂鄉中│ 地○○│床頭音響1 台 │ 吳開量(同上) │ │ │ │正路99號│⑶糾察員│電磁爐1 台 │ 簡安心(同上 ) │ │ │ │北極宮前│ 亥○○│腳踏車50輛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廣場 │ 丁○○│直立電風扇10台│①不詳獎項:「編號4079」 │ │ │ │ │⑷主持人│ │②腳踏車:「林秀任」、「陳俊│ │ │ │ │ 未○○│ │ 中」、「吳清藤」、「吳王秀│ │ │ │ │ │ │ 雲」、「編號4756」、「王偉│ │ │ │ │ │ │ 成」、「蘇千妮」、「羅永吉│ │ │ │ │ │ │ 」 │ │ │ │ │ │ │③音響:「羅鐘意」 │ │ ├──┼────┼────┼───────┼──────────────┼──────┤ │ 2 │96年6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50輛 │⑴已查獲 │左列得獎之腳│ │ │26日晚間│ 巳○○│電風扇10台 │ 謝天明(腳踏車1 輛) │踏車總數54輛│ │ │、屏東縣│⑵申請人│電冰箱1 台 │ 王能金(同上) │,應係已查獲│ │ │南州鄉溪│ 地○○│微波爐1 台 │ 陳玉霞(同上) │者與未查獲者│ │ │州村人和│⑶糾察員│電視機5 台 │ 黃源振(同上) │重複所致。 │ │ │路170 號│ 巳○○│床頭音響1 台 │ 林 綑(同上) │ │ │ │代天府前│ 午○○│電磁爐爐1 台 │ 林燕鳳(同上) │ │ │ │廣場 │⑷主持人│ │ 陳麗敏(同上) │ │ │ │ │ 乙○○│ │ 黃金水(同上) │ │ │ │ │ 宙○○│ │ 曹銀富(電風扇1 台) │ │ │ │ │ │ │ 張瑋呈(腳踏車1 輛) │ │ │ │ │ │ │ 林溫生(未領獎) │ │ │ │ │ │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 │①腳踏車:「009457」、「0085│ │ │ │ │ │ │ 20」、「羅志成」、「黃麗芳│ │ │ │ │ │ │ 」、「謝春花」、「黃志寬」│ │ │ │ │ │ │ 、「009231劉水隆」、「花月│ │ │ │ │ │ │ 紅」、「009499黃明君」、「│ │ │ │ │ │ │ 「郭益智007821」、「王永興│ │ │ │ │ │ │ 」、「007965」、「009465劉│ │ │ │ │ │ │ 先生」、「012286黃林千」、│ │ │ │ │ │ │ 「劉金仲」、「008230」、「│ │ │ │ │ │ │ 011098」、「005491」、「 │ │ │ │ │ │ │ 12273 黃鈺君」、「11660 吳│ │ │ │ │ │ │ 佩宜」、「許喬金」、「郭進│ │ │ │ │ │ │ 寶」、「劉貫谷」、「顏妙芬│ │ │ │ │ │ │ 」、「8458」、「楊佳興」、│ │ │ │ │ │ │ 「余如玉」、「林猜」、「蕭│ │ │ │ │ │ │ 平雲」、「顧景對」、「7126│ │ │ │ │ │ │ 」、「陳瑞財」、「廖高全」│ │ │ │ │ │ │ 、「蕭秀美」、「陳靜抬」、│ │ │ │ │ │ │ 「范鈺真」、「謝恩水」、「│ │ │ │ │ │ │ 黃俊偉」、「蔡傅真妹」、「│ │ │ │ │ │ │ 周東賢」、「黃麗心」、「張│ │ │ │ │ │ │ 貴妹」、「林水波」、「楊如│ │ │ │ │ │ │ 」、「劉淑芬」 │ │ │ │ │ │ │②電風扇:「005356潘顏威」、│ │ │ │ │ │ │ 「008910林亭瑤」、「郭耀文│ │ │ │ │ │ │ 009083」、「8890林宜君」、│ │ │ │ │ │ │ 「林坤生7720」、「8846黃盈│ │ │ │ │ │ │ 天」、「黃亭偉12193 」、「│ │ │ │ │ │ │ 王春月7915」、「9255劉進財│ │ │ │ │ │ │ 」 │ │ │ │ │ │ │③床頭音響:「余德光0000000 │ │ │ │ │ │ │ 」 │ │ │ │ │ │ │④電磁爐:「賴淑香號碼00373 │ │ │ │ │ │ │」 │ │ │ │ │ │ │⑤微波爐:「林衝進00614」 │ │ │ │ │ │ │⑥電視機:「林麗亭」 │ │ ├──┼────┼────┼───────┼──────────────┼──────┤ │ 3 │94年7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50輛 │⑴已查獲 │ │ │ │3 日晚間│ 卯○○│電風扇25台 │ 張文輝(腳踏車1 輛) │ │ │ │、屏東縣│⑵申請人│電冰箱1 台 │ 林美芬(同上) │ │ │ │佳冬鄉佳│ 酉○○│微波爐1 台 │ 賴進元(電風扇1 台) │ │ │ │冬村啟南│⑶糾察員│29吋電視機1 台│ 謝蔡錦絨(腳踏車1 輛) │ │ │ │路三山國│ 地○○│ │ 賴利昌(同上) │ │ │ │王廟前 │ 辛○○│ │ 蘇董錦雀(同上) │ │ │ │ │ 寅○○│ │ 謝天來、謝天發(同上) │ │ │ │ │⑷主持人│ │ 林燕秋(同上) │ │ │ │ │ 未○○│ │ 賴嘉雙(電風扇1 台) │ │ │ │ │ │ │ 羅振文(同上) │ │ │ │ │ │ │ 王秀文(同上) │ │ │ │ │ │ │ 羅玉堂(腳踏車1 台) │ │ │ │ │ │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 │①腳踏車:「張雅琪」、「0502│ │ │ │ │ │ │ 04」、「廖志峰」、「潘正昌│ │ │ │ │ │ │ 」、「蔡孟慧」、「余振雄」│ │ │ │ │ │ │ 、「林雅瑄」、「024314」、│ │ │ │ │ │ │ 「陳支女」、「趙曼雲」、「│ │ │ │ │ │ │ 羅建平」、「吳雅萍」、謝天│ │ │ │ │ │ │ 來、「王天生」、「林明瑤」│ │ │ │ │ │ │ 、「羅宜芬」、「楊安鍚」、│ │ │ │ │ │ │ 「052380」 │ │ │ │ │ │ │②電風扇: 「黃登基」、「楊燕│ │ │ │ │ │ │ 羽」、「賴旭枝」、「陳秀月│ │ │ │ │ │ │ 」、「陳宜化」、「鄭面」、│ │ │ │ │ │ │ 「 黃秀文」、「陳宜靜」、「│ │ │ │ │ │ │ 蘇妊兒」、「030181」、「02│ │ │ │ │ │ │ 1608」、陳佑真③電冰箱:「│ │ │ │ │ │ │ 賴合妹」 │ │ │ │ │ │ │④不詳獎項:「024537」 │ │ ├──┼────┼────┼───────┼──────────────┼──────┤ │ 4 │94年7 月│⑴負責人│ 電視機1 台 │⑴已查獲 │ │ │ │14日晚間│ 戊○○│ 冰箱1 台 │ 陳水頓(電風扇1 台) │ │ │ │、屏東縣│⑵申請人│ 腳踏車20台 │ 李素宜(同上) │ │ │ │琉球鄉中│ 戊○○│ 電風扇15台 │ 林許船枝(同上) │ │ │ │山路45號│⑶糾察員│ 保鮮盒數十個 │ 黃陳惠玲(音響1 台) │ │ │ │三隆宮前│ 地○○│ 按摩棒30支 │ 阮惠停(按摩棒1 支) │ │ │ │廣場 │ 丙○○│ │ 陳鄭美華(同上) │ │ │ │ │⑷主持人│ │ 陳進祥(保鮮盒1 個) │ │ │ │ │ 乙○○│ │ 林啟明(同上) │ │ │ │ │ 陳惠琴│ │ 江三信(按摩棒1 支) │ │ │ │ │ (另經│ │ 蔡黃春蘭(同上) │ │ │ │ │ 檢察官│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為不起│ │①電風扇:「洪彥龍」、「黃先│ │ │ │ │ 訴之處│ │ 賢」、「黃義成」、「洪鳳秋│ │ │ │ │ 分) │ │ 」、「陳榮智」、「洪慶泰」│ │ │ │ │ │ │ 、陳水頓、「林偉文」、「余│ │ │ │ │ │ │ 瑞蘭」、「賴清田(即李素宜│ │ │ │ │ │ │ )」、「黃明登」、「王淑貞│ │ │ │ │ │ │ 」 │ │ │ │ │ │ │②保鮮盒:「高群峰」、「黃麗│ │ │ │ │ │ │ 麗」、「陳宗真」、「洪鳳華│ │ │ │ │ │ │ 」、「蔡洪玉女」 │ │ │ │ │ │ │③按摩棒:「洪文禮」、「柯敏│ │ │ │ │ │ │ 如」、「洪美華」、「號碼60│ │ │ │ │ │ │ 645 」、「陳明得」、「李黃│ │ │ │ │ │ │ 秋蓮」、「洪慈玲」、「林信│ │ │ │ │ │ │ 賢(即阮惠停)」、「鄭佩如│ │ │ │ │ │ │ 」、「黃清香」、「賴清田」│ │ │ │ │ │ │ 、「黃明登」、「王淑貞」、│ │ │ │ │ │ │ 「康純華」、「洪靜雯」、「│ │ │ │ │ │ │ 林中玉」、「黃輝豪」、「陳│ │ │ │ │ │ │ 安娜」、「許昌成」、「黃怡│ │ │ │ │ │ │ 婷」、「陳美玉」 │ │ ├──┼────┼────┼───────┼──────────────┼──────┤ │ 5 │94年7 月│⑴負責人│電視機2 台 │⑴已查獲 │依94年7 月29│ │ │30日晚間│ 丁○○│電冰箱1 台 │ 林重江(腳踏車1 輛) │日真情週例會│ │ │、屏東縣│⑵申請人│機車2 輛 │ 梁張桃(同上) │會議記錄,上│ │ │東港鎮東│ 卯○○│腳踏車100 輛 │ 吳冠龍(同上) │開服務處除工│ │ │隆街21-1│⑶糾察員│電風扇 │ 邱怡玲(同上) │作人員外,共│ │ │號東隆宮│ 地○○│按摩棒5 支 │ 鄭怡馨(同上) │動員490 人參│ │ │前廣埸 │ 子○○│果菜機5 台 │ 林文進(同上) │加本次晚會。│ │ │ │⑷主持人│ │ 陳宏串(同上) │ │ │ │ │ 乙○○│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未○○│ │①腳踏車:「陳建鳴」、「2551│ │ │ │ │ 蔡錦銳│ │ 02」、「王惠珍」、「郭坤耀│ │ │ │ │ (不知│ │ 」、「柯以承」、「蔡素環」│ │ │ │ │ 情) │ │ 、「陳煌彬」、「林曉蓮」、│ │ │ │ │ │ │ 「黃亭怡」、「洪金化」、「│ │ │ │ │ │ │ 孫國銘」、「號碼252976」、│ │ │ │ │ │ │ 「陳怡玲」、「沈文忠」、「│ │ │ │ │ │ │ 林勝興」、「吳伯興」、「黃│ │ │ │ │ │ │ 鳳林」、「劉宜玲」、「黃秀│ │ │ │ │ │ │ 花」、「王曉梅」 │ │ │ │ │ │ │②29吋電視機:「洪怡旋」、「│ │ │ │ │ │ │ 號碼257793」 │ │ ├──┼────┼────┼───────┼──────────────┼──────┤ │ 6 │94年7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26輛 │⑴已查獲 │「張許林巧」│ │ │31日晚間│ 午○○│電子鍋2 台 │ 蔡雨水(腳踏車1 輛) │先後中獎2 次│ │ │、屏東縣│⑵申請人│大烤箱2 台 │ 潘柏勳(同上) │ │ │ │新園鄉仙│ 卯○○│電扇1 台 │ 黃國順(同上) │ │ │ │吉村仙吉│ (代理│洗衣機1 台 │ 方秋葉(電子鍋1 台) │ │ │ │路51號仙│ 人黃丁│冷氣機1 台 │ 王 象(電風扇1 台) │ │ │ │隆宮前廣│ 木) │微波爐2 台 │ 陳英俊(腳踏車1 輛) │ │ │ │埸 │⑶糾察員│床頭音響2 台 │ 洪清俊(同上) │ │ │ │ │ 地○○│烘碗機2 台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午○○│電視機2 台 │①腳踏車:「馮奇福」、「王慶│ │ │ │ │⑷埸地同│ │ 祥」、「洪坪」、「張許林巧│ │ │ │ │ 意人:│ │ 」、「真阿、號碼21626 」、│ │ │ │ │ 黃梁玉│ │ 「王金英」、「號碼100590」│ │ │ │ │ 嬋(黃│ │ 、「許馨月」、「張許林巧」│ │ │ │ │ 丁木之│ │ 、「林文宗」、「林德湄」、│ │ │ │ │ 妻) │ │ 「方俊霖」、「號碼002405」│ │ │ │ │⑸主持人│ │ 、「李秀滿」、「陳寶堂」、│ │ │ │ │ 乙○○│ │ 「曾勝吉220239」、「劉鳳龍│ │ │ │ │ 未○○│ │ 」、「號碼198415」、「溫門│ │ │ │ │ 宙○○│ │ 生」、「鐘雅珍」、「余藍盆│ │ │ │ │ │ │ 花」 │ │ │ │ │ │ │②洗衣機:「吳杏燕」 │ │ │ │ │ │ │③冷氣機:「湯炳錕、號碼2103│ │ │ │ │ │ │ 74」 │ │ │ │ │ │ │④微波爐:「號碼002418」、「│ │ │ │ │ │ │ 蔡忠珀、號碼227616」 │ │ │ │ │ │ │⑤床頭音響:「林炳宏」、「方│ │ │ │ │ │ │ 盈權197259」 │ │ │ │ │ │ │⑥烘碗機:「王思萍、號碼2103│ │ │ │ │ │ │ 51」、「林竹模」 │ │ │ │ │ │ │⑦大烤箱:「吳淑年199618」、│ │ │ │ │ │ │ 「葉淑玲」 │ │ │ │ │ │ │⑧電子鍋:「蘇義忠220262」 │ │ ├──┼────┼────┼───────┼──────────────┼──────┤ │ 7 │94年8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50輛 │⑴已查獲 │ │ │ │7 日晚間│ 辰○○│29吋電視機1 台│ 劉金品(腳踏車1 輛) │ │ │ │、屏東縣│⑵主持人│20吋電視機2 台│ 吳全發(床頭音響1 台) │ │ │ │恆春鎮中│ 乙○○│電冰箱1 台 │ 江榮豐(腳踏車1 輛) │ │ │ │山路三山│ 未○○│洗衣機1 台 │ 蔡美娟(電扇1 台) │ │ │ │國王廟前│ 宙○○│微波爐2 台 │ 郭碧寅(未領獎) │ │ │ │廣埸 │ │電磁爐2 台 │ 陳美鳳(未領獎) │ │ │ │ │ │烤箱2 台 │ │ │ │ │ │ │電扇20台 │ │ │ │ │ │ │DVD10 台 │ │ │ │ │ │ │床頭音響2 台 │ │ │ │ │ │ │人蔘茶禮盒50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