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字第2800號、94年度執聲字第91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