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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永宋林雅莉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3樓之1

具 保 人 乙○○

以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裁定以新臺幣(下同)8 萬元交保,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再度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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