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