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