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4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9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本院遂以93年度毒聲字第49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4年4 月12日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 月18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7 月19日18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村○○路70巷11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毒品海洛因稀釋後注入針筒,再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4年7 月19日12時許,在上開處所,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下方點火加熱燒烤,再以口鼻吸食蒸發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4年7 月21日21時30分許,為警在屏東縣屏東市○○街路段為警攔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檢驗結果,確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 月8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號)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9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本院遂以93年度毒聲字第49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4年4月12日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 月18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節,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同署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甲基安非他命則係同條例同條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而分別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毒品戒斷之保安處分程序,又甫經本院就施用毒品犯行論罪科刑已如前述,仍未徹底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有違政府訂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美意,另斟酌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害及他人,施用期間次數僅有1 次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伊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