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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羅森德林柏泓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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