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