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