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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66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清安楊萬益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6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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