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6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