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簡字第10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6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 持有刀械, 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 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刀械之數量、殺傷力, 對治安之危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扣案武士刀兩把均為違禁物, 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