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槍砲、走私等多項前科,復經戒斷毒癮之保安處分程序(有前揭紀錄表可參),仍未能戒斷施用毒品之惡習,竟於假釋期間再度施用,顯見其意志力薄弱,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