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4年執聲字第990號),
主文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