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13號
- 自訴人
- 丁○○
- 自訴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
鄭瑞崙律師
上列自訴人以甲○○、乙○○、丙○○涉犯違法搜索罪嫌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43 條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又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自訴人以被告甲○○、乙○○、丙○○三人涉犯刑法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嫌,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查其自訴程式尚有應補正事項,爰命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逾期即駁回自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附 件】應補正事項:
一、具體指出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構成要件之著手時間、方式為何,及其搜索標的(處所)為該條列舉之何項客體。
二、就如下自訴狀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載,具體說明:
㈠所稱「被告…服務於…於法自有於其管轄區內『執行職務』之權限」係指何種具體職務?
㈡指述被告「驅車強行進入…進行勘查…」之意義為何?是否主張為何種犯罪(具體指明所犯法條)之構成事實而請求訴追?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全部自訴書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