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3樓之1
具 保 人 乙○○
以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裁定以新臺幣(下同)8 萬元交保,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再度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