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潘正屏曾吉雄黃聖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